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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3 正式开刀(2 / 2)

接下来的问题有些难办了,马林辉这么重要的人物拘留在哪里比较合适呢?在征得张志远的同意下,交到县检察院阴志昌手里,关押在秘密地方,暂不对外发布消息。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拘留决定权,但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在现实中,检察院的权力大的惊人。不仅可以越过公安机关直接以传唤的名义随意拘留,拘留期限远远超出规定最长37天。此外,也可以左右法院法官审判案件的倾向,甚至可以直接以文件的形式让司法局对服刑人员进行减刑,位居政法系统老大。

不仅如此,政府官员还是企业老板,最害怕的就是检察院传唤。如果运气好,接受两天调查就可以平安出来。如果运气不好,涉及案情案件重大,估计就出不来了,直接批捕。

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执法的随意性和权力的不可制约性,让检察院游离于法律的监督监管之外,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是我国最为神秘的机关之一。尽管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有权力干预、监督检察院,但在实际中,不过是花拳绣腿罢了。

在法律尚不健全的当下,检察系统成了监管的真空地带,因为他本身就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到了县一级机关,更没有人敢管。久而久之成了没人敢管、没人敢惹的“三不管”地带。所以建议各位想考公务员的,检察院首选张志远把马林辉交给阴志昌也正是看准了这一点。

马林辉被押送回来后,张志远没有立马去见他,而是交代白玉新立即突审,不惜一切代价,不惜一切手段,务必让他天明之前吐出真话。

当晚,白玉新就轮番展开对马林辉的审讯。

审讯室中央摆放着一张特制的椅子,椅子前面加了一块木板,关起来以后被审讯者动弹不得。椅子对面放着一张桌子,两把普通的椅子,一套录音设备,这就是房间里的全部家当。如果再往上级机关走,还会配备测谎仪等更高级的设备。

房间的颜色是黑褐色的,搭配一盏昏暗的灯泡,呆的时间长了,人的精神容易出现分裂,甚是压抑。不怕你闭上眼睛不看,房间采用特制的隔音材质,安静的出奇,几乎听不到任何动静。待一会儿,你就会产生幻听,胸口堵得慌。如果遇上一个烟瘾大的,在这种环境下呆上半个小时,就会抓狂,喊着叫着要见审讯者。用不了多会功夫,就主动交代了。

当然,有的人说我可以自杀,拒不交代。得了你嘞!省省力气吧。房间的墙壁都是特制的,采用软包装,就和沙发的靠垫差不多。此外,房间里找不到类似于绳状物、尖锐物体等有可能导致被审讯者自杀的物体。

检察院可以享有这样高级别的审讯室,但时下的公安机关却显得寒碜。一间普普通通的房子,安装着铁栅栏,旁边的墙壁上挂着一排警棍、手铐等警用设备。公安干警把犯事的抓进来,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暴打一顿再进行下一个环节。如果拒不交代,再享受一次全身按摩。粗鲁的执法方式让很多普通人敬畏。

我们不难发现,检察院和公安局面对的群体不同,自然审讯的方式也不同。

还有一个党内机关可以审讯的,那就是纪检委。纪检委的全称是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对党内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纪律监督监察,最让人胆颤的就是“双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同样具有审讯审问权力。不过具体在什么地方,没有特定地点。可以是宾馆,也可以是普通民宅等,不过都要进行改造。上次陆一伟被纪检委隔离审查,就选择在罐头厂废弃的办公楼里。

党内有监督,政府也有,那就是监察局。不过按照“一套人马,两套班子”的原则,纪检委和监察局一般合署办公。他们手中的权力就是“双指”,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执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适用范围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过在纪委的阴影下,好多人都忽略了这个部门的存在。

列举了这么多,想必有些眼花缭乱。一句话讲,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是对违法的人员进行查办,而纪委和监察局是对违反党纪国法的党群、政府及社会团体党员领导干部。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犯了事,先是党内处分,紧接着行政处分,如果违法再移送司法机关。

如果留心的读者可以看到最近几起事件:“某某某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过了几天,又出现一则消息:“某某某同志涉嫌违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所谓的移送司法机关,就现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侦查,事实确凿后,由检察院下达批捕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并宣判,再移交给司法局分管的监狱,一套程序执行下来,褪一层皮。

在执行过程中,谁家都觉得自己的权力小,肆意扩大范围。纪委可以查办普通老百姓,检察院又跳过纪委直接逮捕政府官员,简直乱了套。

近年来,也有人对“双规”、“双指”这种党内和政府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公务员,他们的身份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这是宪法规定的。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既然你加入了组织,加入了公务员队伍,成为了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就应该遵守所在的组织的各项纪律。人民赋予你多重身份,你就是特殊人群,不能等同于普通公民。就好比“家法”和“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