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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七章 罪名不成立(2 / 2)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一宗谋杀的案件的杀人动机有着成千上万的理由,我见过很多,其中因为政法谋杀的案件则是少之又少,我不是很明白,为什么控方要以政法立场作为杀人动机进行陈述呢?

每个人都有自由的政法倾向,哪管你是向左还是向右,向东还是向西,支持种族隔离还是反对种族隔离。这些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形态的特定标签,只能表明你对某种政法制度有着狂热的追求,但是这种追求是否可以成为一种杀人动机呢?

我相信你们心里一定会有一个很明确的答案。控方指证我当事人的杀人动机根本就是无稽之谈。仇视黑人就一定会憎恨死者?

我可以很肯定地说一句,这个世界有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有种族歧视,难道说他们都有杀人动机?死者为黑人争取了平等的地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无疑是英雄,因为黑人就不再是底层人士,他们有自己的自由选择,有着平等的权利。

但是我们就可以百分百肯定,所有的黑人都愿意争取平等的权利?会不会是有一部分人不思进取,甘愿做社会底层而跑去……

当然,这里是法庭,我们不可以作太多不太理想的主观猜测。那么我们可以来梳理所谓的杀人证据。控方指证我当事人枪杀死者的证据在哪里?

一位联邦警察亲眼目睹凶手离开现场,他全程保持着追捕的力度,可是中间发生多次的冲撞,我们不能肯定他与凶手的视线究竟有没有离开过,在中间这段时间有没有其他人混了进来呢?没有人知道。

直到警察们追到了废弃的仓库,使用纵火的方式逼所谓的凶手跑出来。这种愚蠢的方法简直了,我们看到了什么?

我们看到了惊人的伤亡报告以及一位幸运的逃生者,但是很不幸的是,这位可怜的逃生者竟然被当成了凶手,还被抓了回来。

通常这种类型的案件如果处于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是很难落案起诉,可是我们最终还是站在了法庭上,为什么?

不就是因为死的那个人是林肯律师,我们牺牲了一个英雄,所以才会特殊处理嘛。控方具备了那些准确无误的证据?

目击证人,可是我们都知道证人根本从头到尾都没有看到被告的脸庞,接触最久的就是他的背面,这位证人甚至没有亲眼目睹我当事人开枪杀害死者,况且当日的歌剧院有着其他的出口,事情的可能性可就不止一个了。

杀人动机就更加是荒谬绝伦,倾向于南方联盟的人不代表具有杀害林肯的杀人动机。至于控方一直提及被炸死的证人,虽然没有出庭作证,可是我们也无从得知究竟这位证人得知了哪些信息。

综上所述,这宗案件存在太多的疑点,我们无法一一解释,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当事人曾经患过精神病,无法按照正常的逻辑去完成一个如此复杂,经过周详部署的杀人计划,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我恳请陪审团判我的当事人谋杀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