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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三章 个人作风问题(2 / 2)

并且每一件事都有份参与。现在这些女信徒大部分已经精神失常,康复的还在调理阶段,仍然在接受着心理辅导,还有一件事我希望你

们记住。

自从被告被逮捕以后,就发生了大量的恐怖袭击事件,这一些人不怕死,行为极端,逻辑方面更是不可思议,很明显是被告所引起的。

一个走歪路的宗教组织就等于一个社会的毒瘤,存在的时间越长,毒素就会渗透进社会的各个阶层,形成巨大的破坏力!这样的冒牌宗教是不应该存在的。

最后一件事,我希望你们明白,被告已经买了飞往苏黎世的头等机票,如果他这一次可以顺利离开这个国家,他就会去其他国家继续祸害同一类型的人群。

我们以后想要再起诉他就会显得异常艰难。我们是否应该放过一个不学无术,投机取巧的冒牌教主呢?这方面请你们好好思考这个问题。

在综合控方所提供的种种证据情况下,在这里我恳请各位陪审员判被告涉嫌诈骗、非法敛财、滥用精神药物、教唆从事买卖活动、破坏社会良好秩序等五项罪名成立!谢谢!”

陪审团纷纷交头接耳,似乎对控方的结案陈词有很多疑惑的地方。

法官:“辩方律师,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

亚拉迟疑了几秒钟才站起来,弯着腰,随后站直了身子: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首先我很赞成控方所说的,一个不健康的宗教团体存在一个社会的秩序里犹如一颗毒瘤那样,毒瘤一旦破裂,那些毒素足以摧毁这个社会一切的秩序。

但是我想指出的是,”新宗

教“究竟是不是控方所说的那颗毒瘤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因为没有确实的证据指出“新宗教”是非法的。诈骗?

所有的教徒都是自愿加入教会,并且虔诚受教,自愿捐赠金钱作为教会的会费。控方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新宗教的教徒是在遭到胁迫的情况下捐献金钱的。

况且捐献金钱是教徒对教会表示的一种心意,事实上很大宗教组织都有教徒捐献金钱给教会。

如果这样属于非法敛财,那么基督教就是最早的非法敛财的组织,并且是合法的情况下,这太荒谬了,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至于滥用精神药物,控方提出该项指控纯粹是基于一位证人的片面之词。证人与被告的关系过去是夫妻,证人很明显是因为被告不愿意与其结婚,因此产生怨恨而报复的一种手段。

没有任何的文件或者记录可以证明,我当事人与精神科药物的购入有关,如果光是听信证人的片面之词就将我当事人定罪,那无容置疑是有失公允的。

诱惑女教徒,教唆女教徒从事非法买卖活动更是缺乏有力的证据。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女信徒是受到引诱才与我当事人发生关系的,在她们身上几乎找不到强行发生关系的迹象。

她们没有伤痕,身体上没有遭到侵害;至于从事非法买卖活动纯粹是个人作风问题,与我当事人无关,也没有证据显示,是我当事人指使她

们从事非法买卖活动,录音文件?没有;

文书记录?没有;听到一切谈话内容的证人?也没有。所有的指控根本就是无稽之谈,绝对是无中生有的指控!